死刑釋憲案 9 / 死刑釋憲案 人權會指死刑無嚇阻作用 犯保協會主張尊重民意反廢死
死刑存廢為台灣社會矚目議題,憲法法庭4月23日針對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進行言詞辯論,聚焦死刑是否違憲、若合憲須要有何配套措施等爭點。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做出判決,是否影響死刑存廢或牽動修法,各界高度關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憲法法庭今天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鑑定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說,死刑制度侵害人權應廢除;犯保協會代表則說,歷次重大命案衍伸人權立法,應尊重8成民意反對廢死。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監察院監察委員高涌誠指出,人權保障在於生命存在,現存的死刑制度以剝奪人民生命為刑罰制裁,侵害基本權的核心及本質,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目的及國際人權公約相悖。
高涌誠說,為了本件釋憲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特別商請國際犯罪學學者,針對死刑制度,以台灣現況做研究及提出意見,其中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Carolyn Hoyle教授認為,台灣的江國慶案為錯誤定罪,死刑判決也顯現階級上的歧視。
高涌誠說,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Jeffrey Fagan教授分析,2002至2022年殺人數量及殺人率均穩定下降,即使2011年台灣死刑判決遽增,但殺人率整體下降趨勢未受影響,2018年至2022年期間,只執行2次死刑,但整體暴力犯罪率仍持續下降;比較新加坡有死刑,香港無死刑以及美國部分州有死刑、部分州無死刑,可以確定謀殺率與死刑無關,也就是死刑缺乏嚇阻證據。
國家人權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指出,死刑既無嚇阻作用,也無法彌補因犯罪而生的裂痕,而且對於被害人正義的實現、心靈的治癒,究竟有何正面意義?應為這次憲法法庭須深刻思考的要點。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雖然憲法沒有生命權或人性尊嚴的明文規定,但仍主張生命權乃是超越憲法而存在,是一切人民基本權利之源,「生」與「死」之間並不存有灰色地帶,生命既已消逝,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也即無從附麗與保障。
死刑制度作為國家刑罰,實為政府對人民生命的剝奪,有違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核心目的,目前國家懲罰殺人的法律,本身卻也以刑戮殺人,以殺止殺,實難以止殺。
廢除死刑已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並屬於國際法的強制規範,全球已有3/4的國家廢除死刑;國家人權委員會衷心希望,國家應是在充分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修復因犯罪造成的創傷,以守護在黑暗中期盼正義的被害人家屬。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保障。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表陳淑貞表示,犯罪案件使被害人失去生命,間接被害人就是死者家屬,隱形被害人則是社會大眾,以國內重大命案發生後衍伸的人權立法為例,彭婉如命案後催生婦女權利保障、白曉燕命案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這些都是血淚法案。
陳淑貞指出,社會大眾對於是否廢除死刑,已強烈表達意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憲法法庭不能夠忽視,而且死刑存在,就應該執行死刑,否則犯罪被害人的人權如何獲得保障,死刑制度是合憲的,不應廢除。
犯保協會鑑定意見書則指出,根據Our World in Data1公布「2022世界人權指數排名」,台灣與日本、美國同為0.93分,人權指數於世界各國名列前茅,另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於2024年3月13日發布 「2023/24人類發展報告」,新加坡名列世界排名第9,但日本、美國與新加坡此等先進國家仍然保有死刑,因此死刑制度與國家人權狀態或發展,並無絕對關係,自屬國家因應社會發展與民情感受所為的立法形成。
意見書指出,歷次關於死刑的違憲審查,共3件認定並無違憲,可見大法官肯定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的權衡下,實行死刑制度並不違憲。
意見書指出,生命權為一切自由權利的基礎,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的「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此處所稱 「人人」,是指所有人,當然包含被害人及其家屬,並非單指犯罪者,當犯罪者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權時,即是對他人生命審判且逕自剝奪,已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權利及人性尊嚴,國家透過嚴格及合理的刑事程序做出的死刑宣判,並無違憲。
意見書指出,國家應儘速執行死刑,死刑犯長期在監未執行,也影響囚情,有死囚活得痛苦而自縊,再例如之前發生的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受刑人也是認為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這條路,進而造成挾持事件,更引起社會大眾恐慌。
犯保協會曾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的問卷調查詢問「您是否贊成有死刑?」問題,贊成有死刑者占96.7%;詢問「若廢除死刑,給犯罪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您同意嗎?」問題,不同意者占82.2%;詢問「若犯罪人被判死刑,對您來說的意義是什麼?」問題,有83.3%認為是犯罪行為人應付的代價。(編輯:方沛清)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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