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 11 / 主張死刑合憲 法務部:不侵犯人性尊嚴非酷刑
死刑存廢為台灣社會矚目議題,憲法法庭4月23日針對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進行言詞辯論,聚焦死刑是否違憲、若合憲須要有何配套措施等爭點。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做出判決,是否影響死刑存廢或牽動修法,各界高度關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請憲法法庭對死刑做出合憲性判決。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
法務部代表郭永發在開場陳述中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郭永發表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的「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的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他說,死刑並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的意涵並非固定不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只能立於現階段認知的狀態,應從罪名、犯行,審判及執行過程,是否尊重主體性加以論斷。德國是經由基本法第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並非因生命權保障與人性尊嚴條款所導出的憲法結論。
郭永發指出,死刑是針對非死刑不足以衡平罪責的情節最嚴重犯罪,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情節最重大之罪,僅係得判處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若有教化可能性,仍應排除死刑。說明死刑適用條件,應符合必要性原則。
法務部陳報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中也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為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法務部指出,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台灣的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法務部表示,死刑在台灣社會中是一個意見針鋒相對且嚴重分歧的議題,涉及高度的價值取捨。釋憲者在此面臨所謂「抗多數困境」,亦即欠缺「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司法,卻要審查應經民主程序表達的政治、道德或社會價值,是否應謙抑自制的問題。
法務部指出,不可否認憲法價值應隨時代演進,釋憲者被賦予特別的憲法解釋權,也具有續造憲法的任務,但即便如此,也不應「高於」憲法 。
法務部表示,釋憲者也承擔了維持法治國秩序與功能的責任,應避免超越解釋憲法的界限,尊重其他憲法機關權責。釋憲者依自己認定的憲法價值秩序來解釋憲法,將成為「憲法的主人」,法治國也可能改造為司法國。(編輯:方沛清)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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