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華涉國安法一審獲判無罪 北檢提上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等人被控收受中國對台情蒐機關款項,在台發展組織。台北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判決何建華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提起上訴。
何建華被控自民國106年5月間起,為爭取中國全國台聯會等涉台單位的經費,以及政策支持她在台灣發展陸配組織,撰寫相關文件,以提出在台灣發展陸配組織的工作計畫,並要求中華婦聯會會員蒐報法輪功在台活動等訊息,回報給中國對台情蒐機關。
檢調調查,何建華參加中國北京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動時,接觸到當時統戰部所屬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副部長高偉等人,高偉指派下屬與何建華持續聯繫,長期以「在台陸配回娘家」、「兩岸婚姻家庭」等名義舉辦活動,並提供資源讓何建華在台發展組織。
台北地檢署於109年間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何建華,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何建華等人有統一中國等政治理念,但這都不在違反國家安全法的構罪要件內,這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無罪。
北檢指出,「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之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對不可以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及政體的程度」,否則其行為已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此時不能濫用「言論自由」概念濫予保護。
北檢表示,何建華發起中華婦聯會,確有與中國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國、向中國報告甘為附隨組織,並起草組織計畫以資指導發展組織工作,且根據組織計畫,執行「對在台的大陸籍人摸底」的組織工作、執行蒐集與實名舉報台獨人士的發展組織工作、依指示於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介選等行為。
北檢指出,依此統合觀察,何建華已足以認定主觀上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的不法意圖;在客觀行為上,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且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的程度。
北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並藉本案建立「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界線的法律論述,澄清發展組織的要件。(編輯:李錫璋)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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