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孳息 裁准沒收逾134億元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拉法葉艦案,汪傳浦家人被法院沒收本金4億餘美元確定,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去年裁准沒收孳息4億2958萬8279.18美元。汪家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全案緣於,前特偵組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的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台北地檢署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二審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餘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裁定,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其中3億1253萬9913.44美元沒收確定,剩餘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4億8719萬2808.72美元孳息,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106年計算,金額為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為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餘元)。葉秀貞等人不服裁定,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裁定,原裁定關於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原裁定裁准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抗告駁回確定。最高法院總計裁准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台幣135億餘元)確定。
高院更二審去年7月間裁定,就檢察官聲請沒收本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餘元)為審理範圍,孳息應從106年計算,並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4億2958萬8279.18美元,及各扣押帳戶的最後現值至執行日為止所產生的孳息(約新台幣134億餘元)。
汪家人不服裁定,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認事用法無違誤,汪家人抗告無理由,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另外,列支敦士登去年2月間匯回第1筆汪家海外不法所得1103萬多餘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瑞士則於去年7月匯回第2筆海外不法所得1億1804萬餘美元,約新台幣43億元,款項將匯入台北地檢署,由北檢執行後續沒收。(編輯:張銘坤)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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