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討100元不成推母墜樓亡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北市黃姓男子被控向周姓母親索討100元不成,從4樓推母親墜樓致死。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認定,審酌其患病等情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可上訴。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周婦與黃男是母子關係,周婦還具有法院核發、禁止黃男侵害的保護令。民國111年3月間,黃男在新北市板橋區住處4樓陽台向母親索討新台幣100元未果,2人爆發口角後,黃男將母親推落墜落馬路,不僅違反保護令,也導致母親死亡。
判決書提到,黃男在庭審時矢口否認犯罪,並辯稱是想向母親拿100元買東西吃,但母親以為他想喝酒而拒絕,爭吵時母親一直抓他的袖子,他想掙脫而推開,不料母親不小心從陽台掉下去。
一審判決指出,黃男歷次供詞反覆,110報案紀錄先稱母親「跳樓」,警詢、偵查時卻說自己睡醒後找不到母親,後來改口承認「不小心」將母親推下樓,這只是事後美化說詞,更證明黃男明顯避重就輕,試圖推卸責任,難以採信。
合議庭認為,周婦只比陽台牆壁高70公分,如果不是黃男施加相當大力道,周婦不會從陽台墜落,況且陽台牆壁磁磚出現擦抹痕跡,與黃男自述將母親推下樓情節相符。
法官考量,黃男只是因索討100元不成,就「直接故意」剝奪母親生命,足以認為犯罪情節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謂「情節最嚴重的罪行」。
不過,考量醫院精神鑑定結果,黃男是「思覺失調症」與「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患者,整體智能屬邊緣智能不足程度,各種因素交互影響黃男工作、人際關係及家庭,反覆惡性循環,可以認為符合「有限道德上可責性」情況,如果科處死刑,將過於苛重。
一審認為,依照醫院量刑前調查與鑑定評估,黃男智識程度雖減損違法辨識能力與事務理解能力等,但影響程度不如飲酒巨大,如果穩定治療思覺失調症,並停止喝酒,可適度期待後續復歸社會可能性,因此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仍判黃男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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