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槍金錢糾紛刺死人 二審改判13年6月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1日電)南投縣洪姓男子找莊男買槍,雙方因先前債務與價金起爭執,洪男因而持刀刺死莊男,南投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14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認定有教化可能改判13年6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25歲洪男與被害人莊男為國中同學,2人素來不睦,且洪男積欠莊男債務未還,2人已有嫌隙。
民國111年5月間,洪男因經濟拮据,有意購買槍枝後轉賣以賺取差價,他經輾轉聯繫莊男後,莊男開出新台幣30萬元可購買3把槍枝的價格,但須支付全部價金,洪男因無資力支付價款,莊男改稱最少要購買1把槍枝,價金為10萬元。
但洪男實在無資力給付,莊男於同年5月30日晚間7時,約洪男在南投市某處葬儀社協商債務糾紛及購槍事宜,但席間洪男遭莊男等4人圍毆,洪男為求脫身,先簽發本票給莊男,並佯稱要回家拿錢,便由莊男開車載洪男返家。
莊男在洪男下車前表示,若當晚沒有拿到錢,就要將他帶回去,如果報警就要對他的家人不利等語。洪男聽聞後,一方面驚恐再遭毆打、一方面氣憤先前遭圍毆及之前的宿怨,便在車上取出預藏的藍波刀,猛刺莊男左腹、左大腿外側腹部、右大腿腹面共4刀,莊男送醫後,仍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南投地檢偵辦後依殺人罪將洪男起訴。
南投地院一審審理時,洪男辯稱攜帶藍波刀是為了防身,且受到躁鬱症影響,當下只是想捅被害人,躁鬱症一抓狂什麼都不管,自己沒有殺人犯意。法院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殺人罪事證雖明確,但一審未論述洪男殺人前所受的刺激、洪父已賠償被害人家屬50萬元,而撤銷原審判決。
合議庭審酌,洪男對於客觀犯罪事實始終坦承,犯後態度並非毫無悔悟之心,應非完全無矯治、教化可能,今天改判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9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2112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