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代差2票落選不可驗票違憲 憲法法庭:公職人員選舉均可聲請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選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只有區域立委、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落選差距票數千分之3內,可聲請重新計票。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選罷法規定牴觸憲法平等權,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區民代表、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等,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均得聲請重新計票。
葉高潔是去年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第4選舉區候選人,該區應選代表人數5名,葉男得票數1667票,為第6名,與第5名的候選人差距僅2票,差距票數在有效票數千分之1以內。葉男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選區全部20個投開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重新計票。
新竹地方法院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明文規定得提出重新計票者,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限,鄉民代表選舉結果不在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範圍內,裁定駁回。葉男提起抗告後,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葉男認為,選罷法排除鄉民代表候選人聲請重新計票的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違反憲法保障被選舉權、保障服公職權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此案。
由於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有保存期限,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相關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今年10月間依職權做成暫時處分,裁定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應延長保管。本案是憲法訴訟法新制於去年施行後,憲法法庭第3件實體裁定,也是有關選舉的第1件裁定。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落選人,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重新計票制度是為了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公正性與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並迅速解決選舉紛爭而設,所有依憲法或法律應舉行的公職人員選舉,均屬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均須追求上開目的,並不因選舉位階(中央或地方)及性質(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而有不同。
憲法法庭表示,選罷法相關規定所採取的分類方式,實已悖離建立重新計票制度的規範目的,不符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
憲法法庭也裁定廢棄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葉高潔案的裁定,發回高院審理。高院回應表示,尊重憲法法庭裁判,並依判決意旨辦理。(編輯:張銘坤)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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