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備局少將張大偉收賄2600萬元 遭免職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前處長張大偉少將利用辦理工程機會收賄新台幣2600萬元,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免職,張大偉不服提上訴。懲戒法院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此外,刑案部分,一審考量張大偉收受中華工程公司高層2600萬元賄款,並自稱其中2000萬元燒燬,及其犯後態度等,依貪污治罪條列判處12年有期徒刑,經上訴,正由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張男於審理期間繳還2600萬元,尚未審結。
判決指出,全案緣於國防部在民國106年間辦理「公館營區營舍整建統包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30億餘元,張大偉在公告後主動聯繫投標工程專管及監造標未獲選的孫姓建築師,並告知「可找營造廠合作投標統包工程,可以幫忙」,暗示索賄之意。
判決表示,孫姓建築師找上有意投標的中華工程高層,中華工程計算認為公告單坪造價的預算金太低,孫姓建築師將相關訊息轉知張大偉,為協助中華工程投標進而取得收賄機會,張大偉指示承辦人員以減少樓地板面積方式,將單坪預算提高至11.6萬元,使中華工程認為有利潤而願意參與投標。
判決指出,中華工程於106年5月得標後,張大偉邀中華工程高層在台北市君悅飯店餐敘,並索賄4500萬元;中華工程高層以虛增工程款方式套出公司編列此案「準備金」轉為賄款,交付張大偉,讓中華工程遭受損失。
判決表示,中華工程得標後,共交付2600萬元賄款給張大偉。一審期間,張大偉認罪,還供稱因怕遭查獲,將其中2000萬元燒燬。
行政究責部分,監察院認為,張大偉利用辦理工程機會收賄,犯行遭查獲後,對其所獲賄款流向堅不吐實,狡稱其中2000萬元已燒燬等語,明顯沒悔意,違失行為重大,通過彈劾。彈劾案移由懲戒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張大偉免職。
張大偉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他雖然已繳還2600萬元,但其要求、期約、收受鉅額賄賂的違失行為,敗壞軍人品格及紀律形象至鉅,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對國軍的觀感,損害政府廉能紀律,斲傷政府及公務機關聲譽。
懲戒法院二審經綜合評價,認定張大偉顯不再適任公務員,應予汰除,以維持官紀,免除職務處分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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