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保新法上路 吳銘漢遺孤適用保護經費補助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蘇建和等3人在吳銘漢夫婦命案獲判無罪確定。罹患肌肉萎縮症的吳家遺屬、兒子吳東諺,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今年7月1日上路後,吳東諺可望適用新法的保護經費補助。
全案起於,王文孝、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控犯下民國80年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隔年當時在軍中服役的王文孝遭軍法槍決。蘇、劉、莊3人涉刑責纏訟多年,獲判無罪確定,3人共獲刑事補償金新台幣1584萬餘元。
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王文孝是唯一凶手,判決王母賠償吳家遺屬、兒子吳東諺831萬餘元,蘇建和3人免賠;吳家不服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判蘇建和3人免賠;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發回高院更審。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公布施行,但吳銘漢夫婦命案於80年發生時,尚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於法無據,罹患肌肉萎縮症癱臥病榻20多年的吳家遺屬、兒子吳東諺,無法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今年施行新修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也調整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整體制度。
依新法第13條、14條、15條的範圍,各項保護服務內容可「溯及既往」於所有開案服務中的案件。據悉,法務部認為,受犯罪嚴重影響的犯罪被害人家屬,例如吳東諺,均可明確列入保護機構、犯保分會的保護服務個案。
法務部解釋,新法第16條明定,保護機構、犯保分會應尊重受保護服務對象的意願及需求,得依其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各項「經費補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包含醫療、訴訟、生活、教育及托育托顧等。
法務部解釋,新法為「保護經費的補助」與「單筆定額補償金」雙軌併行制,因此對被害人的經濟支持更完整、更彈性,至於後續申請、保護經費補助的程序、金額多寡,仍視保護機構、犯保分會的評估。(編輯:李錫璋)1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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