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犯可申請外役監 驗出毒品反應送回一般監獄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說,外役監條例修正後,僅吸食(施用)或持有毒品犯符合一定條件才有機會進入外役監;配套為在其返家後回監須驗尿,若有毒品反應,送一般監獄並收回縮刑。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等3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不得遴選情形從現行的6款,擴充到15款。
其中,修法前遭排除,不可申請遴選外役監的毒品犯,但修法後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種子)不在此限」。立法院國民黨團就此表態,反對吸食、持有毒品者得申請外役監。
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並不是所有的毒品犯都可以申請進入外役監,只有及吸食(施用)或持有毒品者,符合一定的條件,才有機會進入到外役監;如果他們在外役監表現良好,可以返家探視時,監所會嚴加監控,等他返回監所一律驗尿,如果有吸毒的陽性反應,會將他送回一般監獄並收回所有縮刑。
蔡清祥說,法務部是著重在吸食(施用)或持有毒品犯,要幫助他戒癮治療,早日能夠復歸社會,不要再犯,再去用毒品,並有相關配套措施;至於製造、販賣及運輸毒品犯,仍是被排除不能申請進入到外役監的。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對於外界質疑這次修法使毒品犯得入外役監執行部分,補充特別說明,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仍予排除,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然而,由於毒品刑事政策已經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因此對於單純施用、持有毒品者,處遇上除協助該等受刑人戒除毒癮外,更應考量其復歸社會的可能,因此這次修法僅讓單純持有及施用的毒品犯得參與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以落實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本旨。
此外,外役監也會採行全面監控驗尿的措施,在監表現良好,可以返家探視,返回監所時將採全面驗尿措施,一發現受刑人有吸食毒品的情形,立即移回一般監獄,並收回其已得的縮刑,以此嚴格管控,防止再犯。(編輯:張銘坤)1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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