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首件酒駕致死案 不符自首要件判7年2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李姓男子酒駕致人死亡遭訴,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合議庭認定李男不符自首要件,今天判處7年2月徒刑,可上訴。這也是首件國民法官審理酒駕致死案判決。
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今年3月間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組成合議庭,北院19日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
北院於19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國民法官於21日宣誓,並由審判長做審前說明程序。合議庭於24日、25日審理、27日評議,今天下午宣判。
北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依李男自白,稽核檢察提出的各項書證、物證後,認定李男確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
北院表示,李男及辯護人雖主張本案有自首之適用,但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員警證述內容及員警密錄器影片暨勘驗筆錄記載,認為李男於肇事現場雖已向員警坦承有酒後駕車並肇事犯行,但員警已依辦案經驗等因素,懷疑李男涉案,所以縱使李男坦承犯行,與自首要件不符。
判決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李男基於玩樂因素而酒後駕車,以時速近100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在台北市市區道路,撞擊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且未於第一時間救助被害人,致被害人橫遭剝奪寶貴生命,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李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犯行所生的危害至鉅,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中度偏高領域。
判決表示,李男雖自白犯行,但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另外,李男與家人間關係疏離、家庭支持系統稍嫌薄弱,更生可能性稍低,綜合相關因素,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決李男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
北院指出,本案於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對於詢問證人發言踴躍,但因國民法官未曾有任何參與審判經驗,所以在提出問題時,較無法特定、明確或有過早揭露心證的情形,所以審判長依相關規定予以適時提醒,也一併向國民法官解釋打斷問題的緣由,使國民法官得以理解。(編輯:張銘坤)1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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