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地下埋有廢棄物 北巿府向地主討清運費勝訟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台北巿府辦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發給3名地主抵價地後,查獲土地下有掩埋廢棄物,興訟向地主討清運費用。法院判巿府勝訴,地主付335萬至786萬元不等金額。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巿政府提告主張,辦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民國98年間公告徵收北投區洲美段等多筆土地,3名地主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獲核准;3人有在北巿府所製作且載明「申請人所有附件所列土地如經發現地下掩埋廢棄物,申請人本人願負清運責任。」的抵價地申請書上簽章。
抵價地,是指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徵收地區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
判決指出,廠商於107年進行填土整地工程時,開挖發現部分土地下有掩埋廢棄物,經邀集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等現場會勘後,發文給3名地主要求依清運條款,應將廢棄物清理完畢,如逾期不清理,將代為清理,並求償必要費用。
判決指出,因地主未清理,巿府為順利進行後續作業,發函告知地主將代為清理,並於清理完竣後,向地主求償必要費用。巿府經比例核算後,發函要求地主償還清運費用,因地主未繳納,巿府提起本件一般給付訴訟。
地主主張,巿府發現土地下埋有廢棄物,應是辦理區段徵收後遭他人所傾倒,不可歸責於他們,且巿府發現廢棄物當時,巿府已是該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巿府要求他們支付清運費用,並無理由。
法院認定,本件成立行政契約,依清運條款,巿府得請求地主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巿府在本件清運廢棄物的契約單價符合市場行情,並無過高或浮編情形。
法院指出,依此清運條款,地主本應就其被徵收土地地下掩埋的廢棄物負清運責任,而經巿府催告其履行而未履行,已構成給付遲延。
判決指出,巿府因地主遲未清理廢棄物,考量區段徵收涉及開發土地的重大公益性,不得已委請施工廠商代為清理廢棄物,並依規定,以巿府所支出費用,請求地主賠償,並無違誤。法院日前判決3名地主各須支付巿府新台幣335萬多元、393萬多元及78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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