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任內採購浮濫 南投原民局長遭撤職停用3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15日電)南投原民局長、前信義鄉長史強與前祕書、課長等下屬,因採購驗收、核銷涉犯偽造文書,且史強任內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經監察院移送,史強遭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史強擔任信義鄉長期間,於民國104年及105年間辦理數件小額採購工程,委請廠商先行施作,事後卻以製作不實時間的採購文書方式辦理驗收、核銷程序,涉犯偽造文書罪責及行政違失,且史強擔任鄉長任內小額採購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遭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
監察院將懲戒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日前判決出爐,史強遭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判決指出,史強與下屬等人辦理豐丘村滑水道噴水引流工程、滑水道戲水區及水道噴水管線加高修繕等6件小額採購涉偽造文書,移送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請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對信義鄉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及廠商提起公訴。
判決內容指出,史強擔任信義鄉長期間,承辦人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史強雖未經認定有構成刑法共犯情事,但經查是由史強指示、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且史強任內信義鄉公所小額採購件數量,遠高出其他鄉鎮市公所,同一採購案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等法令、有違主管監督責任。
判決指出,史強擔任鄉長任內,信義鄉公所年度預算書編列小額採購約400多件,相較各鄉鎮市公所每年度預算書編列小額採購約10件,遠高其他公所常態,有將同一採購案預算拆成數件小額採購情事,且實際執行甚至高達800至900件,濫用小額採購權限,離譜至極。
史強審理時答辯,未有移送機關所指對所屬人員未善盡監督、考核職責,及濫用預算、採購權限而違主管監督職責等情事,他雖指示承辦人員儘速簽辦這6件採購工程,但未指示規避政府採購法及偽造文書。
判決指出,史強辯稱不可能注意工程採購案辦理情形、無庸負監督注意責任是卸責之詞,史強違失行為發生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至105年11月17日,當時是鄉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
史強怠於執行職務,戕害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信賴,皆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史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可上訴。
對此,南投縣政府今天回應媒體詢問表示,縣府13日傍晚收到懲戒法院判決書,史強遭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因史強將提上訴,全案尚未確定,待判決確定後,縣府將依相關法令辦理。(編輯:郭諭儒)11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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