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鄉公所課長護航廠商 逾10年追訴期免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蕭博陽台北1日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農業課已退休的洪姓課長97年涉護航廠商得標與詐領款項,南投縣政府直到去年底才將他移付懲戒。懲戒法院認定已逾10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即逃過懲戒。
對於「逾1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議」是否涉行政疏失,信義鄉公所人事室今天表示,洪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去年定讞,鄉公所去年10月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立即函報南投縣政府,絕無刻意拖延。至於洪員違反政府採購法案於105年定讞,由於人事室主任與現任鄉長全志堅107年上任,不了解當年辦理情形。
鄉公所人事室表示,洪員當年涉案降調課員,由於洪員犯案期間在民國99年以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舊法規,因此有10年追溯期;另外,收到判決書後,鄉公所依程序發文銓敘部,將洪員退休案重新審定,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要收回部分退休金。
至於當時信義鄉長史強現任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中央社記者今晚電話訪問瞭解為何任內承辦人員未將案件函報南投縣政府,但史強截稿前未接電話。
南投縣政府表示,洪員當時是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課員,而非縣府職員,於100年7月4日經銓敘部審定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全案一經判決確定,信義鄉公所依公務員懲戒法,就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妨害投標部分,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2月30日函報縣府。
這項懲戒案以最速件辦理行政程序,去年10月18日、今年1月9日函轉移送審理,經懲戒法院2月21日以全案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規定,做出免議判決。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洪男自民國97年2月15日至99年8月11日止,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農業課長,負責承辦及督導該課的工程、勞務採購招標、驗收等業務。卻在97年12月間明知廠商未依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所要求的資格限制送件,竟指示承辦人於開標紀錄公文書上虛偽登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並經3家廠商比價後,由洪男當場宣布該廠商為得標廠商。
判決指出,廠商得標後竟指示外勤人員不用每天到工,卻仍於每月發放薪資時,在各月簽到記錄簿上補填載每日簽到等不實內容;洪男與廠商因而詐領金額共計86萬多元。
刑事部分,洪男被控二案,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政府採購法等罪,判刑4年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懲戒部分,南投縣政府認為洪男護航行為與詐領款項行為,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應受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付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是在111年10月20日才將洪男詐取財物的違失行為移送,以及在112年1月11日才將洪男妨害投標的違失行為移送,經計算均已逾1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議。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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