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防制性暴力生效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高判7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為建構嚴密性暴力防護網絡,提升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務部表示,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於今天生效,未來不實製作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首先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針對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民國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今日生效,不但將加重罪責,更能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
公布施行生效條文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散布,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最重處5年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散布,處1年6月以下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過去發生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嫌以深偽技術(Deepfake)製作換臉謎片,也同樣被納入修法規範,若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則可處7年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修正第1章總則、第4章修復式司法、第7章附則,也同樣於今日生效,將由行政院跨部會督導整體工作。
法務部官員表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第2章保護服務、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5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6章保護機構,涉及子法研擬、經費籌編、人力擴充、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待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
新、舊法過渡期間,因補償金從新從優原則,致使被害人無法及時獲發補償金,將協助被害人依法申請暫時補償金等措施。
另一方面,針對性侵犯在獄中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若有再犯風險,依修正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規定,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範,強制治療期間改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將於今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編輯:戴光育)1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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