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准予交付審判 應自行迴避審同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做出最新裁定,認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應自行迴避同一案件的審判職務,確保人民得受公平審判及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全案起於黃姓民眾遭控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高雄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遭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依法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獲裁定准予交付審判。
高雄地院分案後,仍由裁定准予交付審判的3名法官合議審理,判決黃姓民眾有罪;黃姓民眾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但遭駁回。
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此件第一審合議庭3名法官就同一案件,先後擔任視為提起公訴的檢察官及審判法官角色,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最高法院承辦庭認為,此案法律爭議在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時,視為案件提起公訴,法官於裁定中敘明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等起訴書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職務,應於之後同一案件迴避審判。
最高法院承辦庭也認為,此法律爭議有原則重要性,且經徵詢其他各庭後,對於應聲請迴避或自行迴避也有不同意見,因此裁定提案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大法庭認為控訴原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石,公平審判是訴訟權的核心領域;法官對於案件審判應否自行迴避,攸關人民訴訟權及受公正審判的憲法上權利保障;法官對案件如存有主觀預斷成見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客觀上顯難期待能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新聞稿表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在實質效果上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職務;刑事訴訟法現制未規定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者,應自行迴避之後此案審判,屬於法律漏洞;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應自行迴避的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而自行迴避。(編輯:戴光育)1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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