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誹謗立委陳明文 黃越宏遭判賠60萬元確定
2022/8/31 12:03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媒體人黃越宏發文指摘立委陳明文以立委影響力,完成國營事業特定員工的工作地點調整,試圖影響訴訟案件。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黃越宏須賠償新台幣60萬元,不得上訴而確定。
全案緣於,黃越宏民國106年9月20日及21日分別在法治時報網站及電視政論節目指摘「外傳,陳明文有一個洩密案,現在在二審,9月26日要宣判,負責的庭長叫陳珍如...陳明文利用『英系』以及『立委』的影響力,將陳珍如的老公,從中油公司的高雄廠調回『嘉義』,讓兩夫妻不用再分隔兩地。」
黃越宏另在106年9月26日於法治時報網站刊出,「結果,非常巧合的是,陳珍如開始承辦陳明文案件之後,她老公的調動與升遷都開始順利了起來。」
刑事部分,陳明文向法院提起自訴誹謗,一審認定黃越宏以不實言論,貶損陳明文的聲譽及社會人格地位,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黃越宏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認定,黃越宏106年9月20日發表文章所指的工作地點調動並無此事,僅空泛地以「外傳」作為消息來源,難以認定有合理查證,此部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改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陳明文提告求償,一審判黃越宏應賠償2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今天認定,依卷內證據資料,難認黃越宏所述與事實相符,也難認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已侵害陳明文名譽,經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判黃越宏應賠償60萬元,兩造均不得上訴而確定。(編輯:李錫璋)1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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