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日本救友被控殺人未遂 境外涉傷害罪嫌無審判權檢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1日電)陳姓男子在日本從事地下匯兌起糾紛遭綁,在台14名同夥獲悉,搭機前往日本救人,打傷2名日籍華人,被日警控告殺人未遂,嘉義地檢署認為無殺人故意而是傷害罪嫌,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陳姓男子於108年5月間因電信詐欺糾紛,遭大陸在日幫派分子監禁在日本大阪某公司,在台以連姓男子為首等14人前往日本持棍棒、刀械救人,並打傷2名日籍華人,日本警方透過刑事局依殺人未遂罪嫌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綜合全案卷證判斷案情為陳男與被打傷的日籍華人梁男原為朋友,雙方合作經營台灣、日本及大陸三地的地下匯兌業務多年,108月3月間梁男一筆從大陸的匯款,因被認定是詐欺贓款凍結,梁男懷疑與陳男相關,同年5月間,梁男與公司員工于男強押陳男要求支付5000萬日幣,並囚禁在公司內。
檢方表示,陳男以手機通訊軟體聯繫在台灣的友人連男設法籌錢救人,連男無處籌措大筆金錢,則邀集吳男等14名男子,分別從台灣、越南搭機飛往日本關西機場會合,並在日本大阪購買木棒、鐵鎚作為破門、救人用途。
連男等人前往大阪某公司救人,雙方爆發肢體衝突,連男等人具有人數優勢,梁男、于男不敵眾人毆打倒地,造成2人頭部等身體部位挫傷、撞傷等傷害,連男等人救出陳男後,即搭機返回台灣。
檢方指出,全案除查無連男等人致梁男、于男於死的仇隙動機外,且身處異國,逃離不易,加上殺人為重罪,雙方僅因金錢糾紛,而非深仇大恨,在梁男、于男倒地後,連男等人並沒有繼續攻擊,因此,認為連男等人是基於傷害而犯下本案。
檢方表示,連男等15人在日本涉及傷害罪嫌,屬於中華民國領域以外的犯罪,且傷害罪非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因此,法院對於連男等人所涉傷害罪嫌無審判權,應為不起訴處分。(編輯:謝雅竹)1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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