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張平沼夫婦涉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獲和解 二審輕判

2022/7/26 13:34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及妻子陳淑珠等人被控在民國94年間未經核准,便對外非法募集有價證券,一審判2人各10月徒刑。二審今天考量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將2人輕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 的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判張平沼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陳淑珠2月15天徒刑,併科罰金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平沼、陳淑珠等人在94年2月間,未經金管會核准,向不特定人行銷美國PEM集團旗下GVEC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PSB1,並由金鼎證券各分公司及金鼎投顧配合上開業務,合計募集608萬美元,另於募集期間過後又銷售100萬美元。

此外張平沼、陳淑珠眼見PSB1募集期間,銷售狀況不佳,無法達成預定發行目標,因此陳淑珠用胞妹名義成立一間紙上公司,由這間公司承購PSB1,共計945萬美元。

張平沼等人明知PSB1屬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PSB1為買賣標的「附買回交易」部分,即為附買回條件的「買賣外國公司股票」,如果要在台灣募集,除了要符合私募程序,也應送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可以進行,但張平沼等人卻以紙上公司買入的PSB1,作為買賣標的物,向不特定人募集。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張平沼、陳淑珠共同犯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影響投資人權益,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均併科罰金新台幣12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1072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