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搭公車急煞受傷 法院判司機賠考績獎金差額
2022/7/2 16:55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朱姓公務員搭公車因司機急煞遭乘客壓傷,打官司求償。士院認為,朱姓公務員前5年考績均甲等,若未因車禍請假45天仍有可能甲等,判司機賠獎金差額、醫藥費共新台幣29萬餘元。
依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朱姓公務員提起求償訴訟主張,民國109年11月間搭乘彭姓司機駕駛的公車途經台北市士林區時,因司機貿然右轉遇到前方車輛停止而緊急煞車,導致他的右腳遭跌倒乘客壓傷,因而右側脛骨移位閉鎖性骨折。
朱姓公務員主張,因車禍接受脛骨復位術置入固定器,膝蓋及小腿時有異物感、疼痛難忍,行走不便且須倚賴拐杖,進而接受固定器移除手術,要求彭姓司機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此外,朱姓公務員還主張,車禍導致他自109年至110年間請病假達45天在家休養,考績無法列為甲等,請求司機賠償考績獎金差額。
承審法官認為,彭姓司機因過失導致朱姓公務員受傷,應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且朱姓公務員已年逾六旬,受此傷害無法回復,所受折磨不言可喻,精神痛苦不堪,彭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2萬元。
法官也認為,法規規定公務員在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列為甲等,而朱姓公務員受傷前5年的考績均為甲等,若沒有因此交通事故而請病假,仍有取得甲等考績獎金利益的高度可能,因此判決彭男賠償獎金差額4萬5610元。
判決指出,彭姓司機應賠償獎金差額、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9萬餘元,所屬的客運公司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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