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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包圍三接工作船遭控強制罪 高院判無罪確定

2022/6/2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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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蔡姓男子等4人不滿「中油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海上棧橋」工作船「東彥1號」影響捕魚作業,駕駛漁船包圍並施放漁網,遭控強制罪。高院認為不具實質違法性,今天判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蔡姓船長、蔡男妻子、王姓船長、李姓船員不滿「東彥1號」頻繁經過捕魚的海域,導致捕魚作業常受影響,因而起意抗爭。

民國109年4月29日,蔡姓船長駕船至竹圍外海,距離「東彥1號」工作船35公尺處,並由妻子施放漁網;李姓船員則駕駛另艘船隻並放下旗桿以船尾拖帶,王姓船長則以施放浮面漁網等方式表達抗議。

案經桃園地方地檢署偵查,認為蔡姓船長等4人以強暴方式,阻礙「東彥1號」工作船的海上通行權利,依強制罪嫌起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全案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蔡姓船長等4人為傳達希望中油公司及包商的工作船航行路線可以依照離海5公里規定,不要影響漁民權益,屬象徵性言論性質,為廣義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二審指出,工作船確有違反航道應離岸5公里的規定,進而影響漁民捕魚作業。即使蔡姓船長等人駕駛漁船包圍而阻礙通行,但工作船仍可依海巡署指示繞海離開,通行權利影響尚屬輕微。

二審認為,本案是「東彥1號」違反規定在先,與被告欲表達「不要影響漁民捕魚權利」此公眾利益議題的目的與所使用手段間具有關聯性;被告行為未達應以國家刑罰權加以處罰的可非難性,不足認定已具有實質違法性,自不得對被告等以強制罪相繩,仍判決無罪。不得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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