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犯同居人變賣作案機車涉滅證 獲判無罪確定
2022/6/17 18:30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17日電)森林園區自動攝影機意外拍到女童遭陳姓男子猥褻,陳男被判刑7年確定;陳男同居人變賣犯案機車涉湮滅證據被起訴,一審判無罪,花蓮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判無罪定讞。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位於花蓮縣光復鄉,面積逾1200公頃,花蓮林管處於民國107年起委託生態顧問公司架設10多部紅外線自動攝影機,監測生態廊道野生動物活動情形。
109年2月間,工程師發現影片拍到陳姓男子騎機車載女童到鐵路涵洞進而猥褻女童,過程中女童數度反抗。工程師將影像交給花蓮警方,警方以車追人,查出陳姓犯案人有3次性侵前科,104年才出獄。
警方調查發現,被害女童是陳男同居人的親孫女,警方109年3月傳喚陳男及同居人陳女到案,陳男拒絕到案並逃亡數月,直到同年10月底被警方逮捕。
陳男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今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陳女涉嫌賣掉陳男犯案用的機車,遭花蓮地檢署依湮滅證據罪嫌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
陳女辯稱因家裡缺錢才賣掉機車,並沒有隱匿證據。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湮滅證據罪的「湮滅」是指湮沒消滅,使原物喪失毀滅,或消失其效用之一切行為而言;「隱匿」係指隱蔽藏匿,使人難以發現,但機車移轉登記均有相關異動紀錄,且具有公示性。
法官認為,陳女變賣此案機車,並移轉登記的行為,可透過監理資料查詢,出售行為不該當刑法第165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且沒有其它證據客觀上可證明陳女的行為構成隱匿刑事證據罪,因此判處陳女無罪確定,不得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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