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子稱測速到不明物體 提告撤銷罰單被駁回
2022/6/6 16:13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6日電)張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行經台中市太平區,以時速122公里超速行駛,被警方開出新台幣8000元罰單,張男認為警方測到不明物體時速,提告撤銷罰單,但一、二審都被駁回,全案確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指出,張男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3時許,開車行經台中市太平區祥順路一段與宜昌東路90巷口,以時速122公里超速行駛,被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機舉發,處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張男不服,認為行車時速未達到122公里,且警方只有照片,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懷疑測到的並非車的速度,而是不明物體的速度等,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台中地院查出,舉發超速違規的雷達測速儀符合規定,且測速儀尚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準確性及正確性應值得信賴,認為並無違誤,且張男未提出任何證據有不明物體,因此駁回告訴。
案經張男提起上訴,他提出警方逕行舉發程序不合法,但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已就事實調查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郭諭儒)1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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