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牟利稱無力繳稅 女子炫富遭法院裁定管收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1日電)台中市楊姓女子透過不動產牟利卻未繳稅,國稅局調查時她表明願繳納,卻轉移資產,行政執行署偵辦時她稱無力繳納,仍出席餐敘與旅遊炫富,經執行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獲裁准管收3個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中市楊姓女子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新台幣310萬餘元,並課處罰鍰669餘萬元,合計979萬餘元,因楊女未繳,案件被移送台中分署執行。
台中分署查出,楊女於民國101年5月至103年4月間,利用名下無房產的人頭名義,取得台中市豐原、神岡等區域不動產,並在一年內銷售,共得款達2247萬餘元,賺取其中價差652萬餘元,她卻規避應繳納的奢侈稅。
楊女雖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查時,坦承全案並簽立承諾書承諾繳納,於移送執行後卻向台中分署表示無力繳納,承辦執行官調取資料後卻發現,楊女在承諾繳納而國稅局尚未核發繳款單期間,在金融機構轉帳或以現金提領帳戶達402萬餘元。
楊女除將名下自用不動產出售,清償貸款後仍餘225萬餘元去向不明,她並立即將個人所購買的商業人壽保險,將要保人名義變更楊母,隱匿處分個人財產,致使案件移送台中分署執行時,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但楊女於案件移送執行後,仍毫不避諱活絡於商業聯誼社團,常在個人臉書炫耀參加社團餐敘及旅遊活動,參加所需費用來源不明。
楊女到案時,雖辯稱出售不動產所得剩餘款,為清償向母親及兄長的借款,但無法提出事證資料證明屬實,更無法交代為何變更商業保險契約要保人為母親,及參加商業聯誼社團活動開支來源,亦無法提出清償計畫。
台中分署承辦執行官於110年11月23日聲請管收楊女,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應再給予楊女證明財產流向的機會,因而未裁准管收。經台中分署補強事證依法提出抗告後,台中地院於今年5月4日再開庭時,法官當場裁定准予管收楊女3個月。(編輯:卞金峰)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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