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供學術研究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台權會等民間團體認為衛福部健保署未經同意,釋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等健保資料給學者做研究,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邀請雙方陳述意見。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等人於民國101年間以存證信函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表達,拒絕健保署將他們的個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
健保署回函表示,健保資料庫對外提供利用時,均依行為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有嚴格的資料管理措施,以保障研究資料被合法合理使用。
蔡季勳等人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蔡季勳等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1月間判決蔡季勳等人敗訴確定。蔡季勳等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聲請人滕西華、邱伊翎、施逸翔、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先桂、雙方訴訟代理人及專家學者到場陳述意見。
聲請人主張,個資法相關規範允許公務機關以組織法作為國家大規模強制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依據,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另外,相關規範針對強制目的外使用,也欠缺主動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有機會主張權益,也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聲請人認為,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至第4項,因立法規範不足,導致當事人事後退出權遭到限制,牴觸憲法保障個人資訊自主與資訊隱密權。
衛福部指出,有關健保個資供做學術研究的目的外利用,所追求的目的與結果,對國家、社會與人民確實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且健保個資的取得目前尚無法以其他手段或方式替代,應肯認其正當性。
衛福部表示,健保個資供學術研究,已進行相當嚴格的去識別化加密處理,審查及作業過程有相當嚴謹的管控規範,確保個資不致外洩。如果認為規範密度現階段尚有不足,仍應屬於立法者的立法裁量空間,宜留待立法者綜合各界意見後,再行決定處理方式,較為妥適。
健保署指出,健保資料的合理運用,可保障、維護全民的健康權,如果完全對外禁止,將影響台灣公共醫藥衛生的長期發展,有礙國民增進,應非全民之福。
健保署表示,本案並非僅關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的限制,而是涉及健康人權與資訊自主權的價值衡平。若在健保資料的研究利用上無條件允許個人主張退出利用,則必將侵蝕社會互助精神,損害全民健保永續營運。
國發會指出,個資種類繁多、性質互異,外國立法普遍採取普通法的立法方式,作為基礎性規範,現行個資法對目的外使用、相關權利及義務等事項均已納入規範,已顧及個人資料保護及利用的一般情形,作為基礎規定,已經足夠。
國發會表示,個資法相關規範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及公務機關對一般個資的特定目的外利用,僅於例外符合主體限制、公益及利用目的限制等情形,才有最小、必要範圍內例外利用的可能,做法與歐盟、韓國、新加坡等外國立法相仿,並無違憲。(編輯:李錫璋)1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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