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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殺幫主失敗案 更一審判槍手3年3月、8月

2022/4/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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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陳姓男子涉開槍射北市大同區大橋頭幫劉姓幫主案,高院更一審認定,一槍射中金爐底部約膝蓋以下高度,一槍卡彈,難認有殺意,依非法持槍及恐嚇判刑3年3月及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109年3月1日上午6時32分許,發現劉男騎機車抵達上班地點,持槍朝劉男旁邊的金爐開槍1次,使金爐底部(約人體膝蓋高度的位置)遭貫穿毀損並留有彈孔,劉男見狀後反向逃跑,陳男即再度持槍作勢再開槍(使劉男心生畏懼),但因卡彈未成功擊發,子彈1顆掉落在地。

判決指出,陳男後來逃離現場,經變裝後,將槍枝及子彈丟入淡水河,再逃逸藏匿在花蓮民宿,最終遭逮捕歸案。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陳男在審理期間坦承不諱;公訴檢察官主張,陳男是基於殺人故意而開槍,只是因為不熟悉槍枝使用而失手,只射中金爐等語。

更一審認定,陳男是因細故對劉男心生不滿,並無深仇大恨,難以認定已達殺意程度,另依陳男開槍時的距離,也無從認定他是朝向劉男的身體、要害部位射擊。

更一審指出,陳男所擊發的子彈射中金爐底部(約人體膝蓋以下高度位置),再參考陳男擊發槍彈的次數及行為後的舉動反應,均不足以顯示陳男有何致人於死的主觀犯意等。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法理,應認陳男開槍行為,僅是基於恐嚇犯意為之,因此以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刑3年3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8月,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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