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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防部衛兵司令擅離勤務外出 判刑2月定讞

2022/3/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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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楊姓男子於花防部機械化步兵營擔任士官長期間,涉嫌輪值大門衛兵司令時擅自離營用餐。二審依陸海空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刑2月,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花蓮地檢署起訴指出,楊姓男子原為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士官長,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擔任警衛排大門衛兵司令,負責大門衛哨勤務排定、指揮及督導待命班人員維護營區安全。

楊男涉嫌未請假,也未經留守長官許可,於108年12月1日晚間9時許離開營區,用餐並服用含酒精成分的保力達飲料,同日晚間10時許返回營區,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嫌。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楊男頂多只是排定1分鐘待命班人員,之後再由待命班人員機動待命隨時支援營區突發狀況,楊男自身並非以警戒為其職務本質,非警戒職務之人,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二審指出,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警戒」有關的指揮、執行人員,即應屬「擔任警戒職務之人」。

二審認為,楊男輪值大門衛兵司令,除排定值勤人員,於緊急事故發生時,有第一時間指揮、指示人員排除事故的權責及義務,屬「擔任警戒職務之人」,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並審酌楊男未造成危及營區安全的實際損害,已因本案遭到撤職處分喪失軍職身分,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楊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認定楊男為「擔任警戒職務之人」的理由,無違經驗及論理法則,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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