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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案 更二審判刑8年

2022/2/23 13:22(2/23 13: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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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涉掏空金尚昌公司案,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他構成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罪,判刑8年,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須發還被害人外,追繳沒收。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新聞資料指出,林鴻明雖否認犯罪,但依證人證詞及土地交易過程,足以認定林鴻明以違背保護林三號公司的契約及對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將米蘭段、水仙段土地分別移轉給自己及掌控的啟揚公司名下,導致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分別受有財產損害,而使自己得利。

更二審審酌,林鴻明為具有相當社經地位企業家,竟趁公司經營困難之際,精心謀劃、掩飾關係人交易,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牟取私利,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又未據實揭露,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及投資人、公司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更二審考量林鴻明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程度、不法所得數額鉅大等情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調獲報,金尚昌開發公司涉嫌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金尚昌實際負責人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公司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

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林鴻明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二審改依犯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底就偽造文書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外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林鴻明10年徒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4億9746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一審判決5罪共19年定執行刑9年6月,更一審判決3罪共14年定執行刑10年,違反比例原則,且更一審判決理由不完備,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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