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未戴口罩闖北巿府又打警 二審考量和解判緩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吳姓男子被控109年8月間沒戴口罩欲闖台北巿政府,不滿勸說而施暴打傷2名警察。一審判吳男無罪,二審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與警和解,改判他拘役30天,緩刑2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期間,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實施加強防疫措施,發布未配戴口罩者禁止入內,吳姓男子在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11時許,嘗試未戴口罩進入市政大樓北門,經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2名警察勸說後,僅將衣領上拉遮住口鼻,仍欲強行進入。
後來,警察攔阻並執行制止與強制驅離勤務,欲將吳男壓制在地時,雙方爆發肢體衝突,吳男強力推擠、掙脫、手肘擊打等方式,使2名警察受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男是因對警察限制他行動時,與對方發生扭動、掙脫的單純肢體衝突,並未有其他積極攻擊行為而妨害警察職務執行,且警察對受傷部分未提告,認定妨害公務罪部分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二審高院認為,吳男只因自己對於戴口罩禁令的不耐及自認為疫情已受控制、無染疫之虞,執意挑戰北市府已經公告並勸導超過兩週的規定,不服警察勸導堅持要強行進入市政大樓,對警方施以強暴力,已非僅是損及一般公務尊嚴,而企圖破壞防疫措施。
高院表示,吳男犯後從未認為自己有錯,遑論表達悔意,更不斷倒果為因,還稱自己不會傳染別人,態度實屬不佳,但考量已與受傷警察和解而取得諒解,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高院考量,吳男一時衝動失慮而犯案,事出有因,並非惡意敵視警察執法,且社會各界莫不希望疫情早點結束,回歸正常生活,出外不用再戴口罩,合議庭希望吳男經此偵、審教訓及罪刑宣告,能善意體諒基層執行防疫措施的辛苦,切勿再犯,宣告緩刑2年。(編輯:張銘坤)1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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