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辦研討會 期許在求處死刑案有標準程序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最高檢察署為使未來求處死刑案件符合量刑正當法律程序,今天舉辦研討會,期許檢察機關就求處死刑案,有一套一致性標準與程序,減少審判時為量刑爭執,也盼法院訂立量刑基準。
最高檢發布新聞稿指出,研討會以歐洲廢死經驗及涉外課題與日本法、美國法求處死刑案件的認定標準與應有程序做為議題,找來學者林鈺雄及謝煜偉等人報告,就此審視目前死刑量刑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與會者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人權團體及學生等約80人。
死刑是一個嚴肅課題,目前國內尚未廢除死刑,但政策為漸進式廢除死刑,唯一死刑案件觸及法條也都早已修法,相較過往死刑的判決與執行也減少不少。
因目前法制仍有死刑的情形,常可見到檢察官對重大社會囑目案件求處死刑,但事實上,檢察官求刑僅屬建議,對法院並無絕對的拘束力,此為檢察官職權行使的權利,也代表檢察官追訴案件的態度。
為了協助檢察官在起訴或蒞庭求處死刑時,能通過世界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檢視,特別辦了這次研討會,尤其是國民法官法在明年施行後,檢察官將來在法庭上如對被告求處死刑,對相關的人權規範更是要有充分的認識與準備,這都是展現檢察官於刑事案件上維護人權並負責任的態度。
林鈺雄提及,歐洲廢死經驗及涉外課題,並從Soering裁判談起,關於死刑不引渡原則,再談到林克穎引渡案、西班牙詐騙案台籍嫌犯引渡中國受審等,最後提出一般案件與國民法官案件的死刑評議與死刑執行的立法展望。
謝煜偉則說,國內與日本之間,在檢察官求刑時間點的不同,並分享日本死刑量刑基準、方針及理由書寫方式,最後主張科刑判決應以檢察官求刑範圍為限等作為結語。
檢察官朱朝亮從量刑不當的救濟可行性出發,談論說明法院在依法完成全部量刑因素調查,進行量刑評價時,不宜維持傳統判斷模式,應改採三階段,去論及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主任檢察官蔡秋明則是從基本刑事法理角度,討論國內死刑案件是否宜以尚有「教化可能性」作為免除死刑的理由,並藉由特定案件判決,檢討基於間接故意的犯罪行為是否適宜一律豁免死刑判決的實務爭議。
新聞稿最後提及,這次研討會期望,檢察機關就求處死刑案件,有一套完整一致的認定標準與程序,使得更為嚴謹無歧異,減少審判階段的量刑爭執,適度降低不必要的司法耗費與社會成本,並希望司法院或最高法院訂立包含死刑科處標準在內的量刑指南(或稱量刑基準),作為法院科處刑罰的依據,才能有效解決實務上屢為大眾詬病的個案量刑懸殊問題。(編輯:張銘坤)1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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