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犯罪所得逾1億最重判7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法務部今天公告「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般洗錢罪刑度,以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作為洗錢犯罪情節輕重標準,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
法務部今天於官網公告預告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期60日,3月1日公告期滿。
法務部指出,洗錢防制法於民國85年間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有鑑於108年10月間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對台灣洗錢防制體系所為第三輪相互評鑑得到最佳的「一般追蹤」等級,惟APG 評鑑仍提及缺失建議,包含洗錢定義不夠全面、偷渡犯罪未納入洗錢前置犯罪、法律針對信託關係受託人規範不足以及特別是執法機關對於金融機構和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構成較高威脅和弱點的洗錢、資恐、資助武擴風險,應提供更好更頻繁的資訊等。
法務部表示,為落實洗錢防制措施,針對實務常見的洗錢犯罪類型以及新興洗錢犯罪手法等,修正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並增訂犯罪類型等,使洗錢防制法除了符合國際規範,也能有效打擊洗錢犯罪。
修法重點包括,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於107年10月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於詞彙表新增「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修正本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文字與FATF之用語及範圍一致。
還有,配合現行實務作法,明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未申報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沒入範圍,僅限於超過金額部分。
以及,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以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作為洗錢犯罪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官員表示,現行法條犯洗錢行為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此使洗錢犯罪情節較輕者,無法易科罰金,存有罪行不相當的爭議。因此修正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以犯罪所得有無達新台幣1億元去區分不同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此外,草案也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及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模式,要求有可疑洗錢行為的當事人,須真實說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義務,違者可處6月至5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李亨山)1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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