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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辦採購案涉收受賄賂 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1/12/1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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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前台北縣警局後勤科張姓警務正被控辦理警局採購案時,協助廠商降低標金得標,並收受賄賂,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張男3年徒刑定讞。懲戒法院判決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張男原任職台北縣警察局(已改制為新北市警察局)後勤科警務正,已於民國104年間退休,他被控於「98年度員警皮鞋7338雙採購案」、「100年度員警皮鞋7345雙採購案採購案」等標案涉嫌協助業者降低標金得標,並收賄共10萬元。

張男於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張男4年6月徒刑。高院審酌張男涉及各次犯行的不法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改判應執行3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新北市政府將張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張男未提出答辯。懲戒法院依據歷審判決,認定張男犯行明確,審酌張男擔任公務員,未能廉潔自持,竟收受賄賂,且洩漏採購案機密,戕害公務機關形象,違失責任情節不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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