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上班帶女赴摩鐵 檢評會認行為不檢須懲戒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4月間辭職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涉未請假帶女子赴摩鐵並於車上親吻,又浮報加班遭北檢移送評鑑。檢評會認定,違失情節重大且行為不檢,有懲戒必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台北地檢署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劉彥君個案評鑑,劉男已於今年4月12日辭職,但其任職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在今年2月間有2天申報加班,卻外出處理私人事務;另於2月5日下午未請假,搭載非配偶的不知名女子前往某汽車旅館近1個半小時,離開旅館後,女子在車內親吻劉男。
北檢主張,劉男明知依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的行為。
檢評會決議書指出,劉彥君對此答辯,加班期間外出,是因公務上處理許多爭議民商事法律問題,有時效性,因妻子當時正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較便利獲取相關法律見解,他是去找妻子拿資料,並無詐領加班費。
劉男指出,赴汽車旅館部分,這名女性友人在他當檢察官前就認識,因女方才從國外返國,約空檔見面時因女方身體不適希望休息,才就近帶到旅館。當天原預定雙方碰面一下即返回辦公室,所以沒有事先請假,事後也忘記補請假。
檢評會審酌,劉男為檢察官,執掌犯罪偵查及追訴的權責,本應維護國家利益,善盡職守,竟於上班期間未請假外出辦私事,且其為已婚身分,竟未謹言慎行,與非妻子的女子於上班期間前往汽車旅館,並在車內有親吻行為的親密舉動,行為不檢,足以使外界產生檢察官利用上班期間從事侵害配偶權行為的疑慮,嚴重損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尊嚴及職務信任。
檢評會日前認定,劉男在2月間二度加班時數申報不實辦私事以及一次未請假外出與女子赴汽車旅館,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已達情節重大程度,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編輯:張銘坤)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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