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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貨船擱淺外海污染環境 禁止離境立即繳罰金

2021/11/25 11:41(11/25 12: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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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5日電)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今天指出,在彰化海岸擱淺的貨船因污染海洋遭罰新台幣90萬元,分署追繳罰金時發現貨船船東已換人,與船東協商分期付款收到錢,才撤銷不准貨船離境的處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發出新聞稿指出,民國108年12月,原屬於獅子山共和國的貨船在彰化大城鄉三豐村海岸擱淺,當時船上外籍船員雖順利脫險,但由於船上載有24.5公噸油品,擱淺時被認定有污染之虞,遭彰化縣環保局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裁罰新台幣90萬元。

彰化分署指出,由於貨船屬於獅子山共和國,船公司位在塞席爾共和國(Seychelles)的首都馬埃島(Mahé)上,環保局依據行政程序法必須將裁處書送達公司住所,由於台灣在塞席爾共和國並無領事辦事處,只能囑託駐南非代表處代為送達裁處書。

彰化分署表示,台灣駐南非代表處由南非郵局寄送公司地址失敗,環保局只能依法進行公示送達,並在公示送達期滿後,今年11月1日移送彰化分署執行。

彰化分署執行官胡天賜今天指出,分署調閱相關文件,發現貨船已在今年4月30日成功脫困,隨即透過交通部航港局得知貨船目前正在高雄港進行維修,但船舶所有人已將它過戶給香港籍的新公司,船籍也變更為蒙古籍,船名也已經變更。

彰化分署表示,由於已有明顯脫產事由,為避免離境無法執行,因此除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發函港務機關在這艘船未將環保局的90萬裁罰清償或提供足額擔保前,禁止它離境;另外也立即發函傳喚這艘船在台灣的林姓船東到分署說明。

彰化分署說,林姓船東日前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彰化分署說明,表示公司未收到環保局裁處書,所以才沒繳納,但他們有誠意要處理,分署因此和船東達成分期繳納協議,同意由第三人當擔保人後分9期、每期一個月繳納,每月繳納10萬元,船東當天也立即繳了10萬元,分署也在擔保契約成立後,同意撤銷之前所發的限制船舶離境處分。(編輯:方沛清)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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