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廁所真猥褻女同事 男子判刑10月定讞
2021/11/22 12:09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池姓男子假藉到女同事租屋處借用廁所,卻強壓女子猥褻得逞;被害女子大聲呼救,池男赤腳逃逸。一、二審均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池男有期徒刑10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池男與被害女子曾為同事,於民國108年間邀約女子外出跑步後,騎乘機車搭載女子返回女子租屋處,藉口借廁所進入女子承租的套房,如廁後卻推託不肯離去,並強壓女子在地猥褻得逞。
被害女子頑抗並大喊「幫幫我」,池男連鞋都來不及穿即倉皇奪門而出。案經女子報警,池男否認犯行,辯稱與被害女子起爭執才推倒對方,且因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擔心無法向到場的警察解釋清楚才逃跑。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被害女子指述可採,與被害女子同樓層的房客也證稱聽到求救聲,還看到被害女子神情慌張、激動哭泣,調查全案事證後認定池男犯強制猥褻罪事證明確。
一審審酌,池男曾有妨害性自主前科,被害女子則表示不願意為了一點錢讓池男獲得輕判而無和解意願,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
案經池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池男仍否認犯行,但二審認為一審已詳述認定犯罪的證據與理由,且無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池男上訴理由不足採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池男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池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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