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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警車鳴笛追捕現行犯 警撞傷騎士遭判刑5月

2021/10/2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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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6日電)姜姓員警駕警車鳴笛追捕現行犯時,闖紅燈撞傷楊姓女騎士。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警員因緊急任務有交通優先權,仍應負其他交通注意義務,20日判處姜姓員警有期徒刑5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107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在桃園市八德區發現卓姓男子把車停在人行道上,以警用電腦查詢獲知陳姓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遂駕車攔查,卓男因涉及傷害致死案及身上有毒品,竟駕車開溜。

姜姓員警認為卓男涉妨害公務,立即開啟警示燈並鳴笛追緝,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時闖紅燈,撞上從巷口駛出、綠燈直行的楊女,致楊女重傷,治療後仍有意識及語言障礙、四肢運動功能障礙,生活亦無法自理。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姜姓員警辯稱當時被其他車輛擋住視線,才沒看到被害人,且「我已盡到相關的警示責任」、「事故是因被害人從巷口駛出時沒有禮讓警備車,所以我沒有過失」等。

合議庭認為,姜姓員警雖因追緝現行犯緊急任務,且有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不受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但事故地點有許多店家,事發時又是民眾上班、採買或洽公等繁忙時段,仍應減速小心駕駛。

合議庭審酌,姜姓員警自首可以減刑,若為追緝逃犯等任務,就不顧一切搶快,造成死傷,反失保護民眾的初衷;依法執行任務仍應兼顧交通安全,即使無法追上,還不致於發生立即實質危害,權衡後仍以確保用路人交通安全為優先,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編輯:李錫璋)1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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