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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富遭控涉鬥毆案 再更一審逆轉判8年4月

2021/10/1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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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3日電)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控17年前涉鬥毆造成1死,因警方憑案發死者在場友人指認送辦起訴,劉遭判9年定讞,高雄高分院108年再審判決無罪,但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逆轉判8年4月。

劉正富涉鬥毆案原遭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但他始終堅稱沒參與鬥毆,服刑期間檢察總長三度為他提起非常上訴,經冤獄平反協會協助聲請再審終於獲准,高雄高分院108年並改判無罪。

但高雄高分檢上訴後,最高法院同年底發回。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再審更一審依傷害致死罪逆轉改判劉正富8年4月有期徒刑,詳細判決理由仍待高分院稍晚提供,全案可上訴。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協會曾多次建議法官指認部分可詢問專家,也能回到案發現場去看看案發當時能見度,但這些法院都沒調查就改判有罪,是有很嚴重的指認瑕疵跟證據搞丟問題,監察院也曾指責過。協會不能接受這個結果,會在收到判決書後跟律師團討論提起上訴。

全案發生於民國93年,阮姓、林姓少年疑因細故遭林姓男子毆打,隨後雙方相約在屏東萬巒鄉「萬金營區」前馬路談判,但為林男助陣的包姓男子遭棍棒毆打頭部重傷送醫搶救不治。但林姓少年舅舅劉正富事後被指認涉案,他則矢口否認到場參與。

劉正富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20年,更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劉不服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他被死者友人指認程序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規範,無法排除指認有錯誤,且曾提出不在場證明(後遭警方搞丟)等理由首次改判無罪。(編輯:謝雅竹)1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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