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親吻觸摸女學生 高職技佐二審重判撤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某高職曾姓技佐被控在校內對女學生進行碰觸、擁抱、親吻、摸屁股及胸部等行為,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休職1年。教育部上訴後,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曾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曾男原本在某國立高工擔任技佐被指控於民國107年某日起,在學校教室內對女學生進行碰觸、擁抱、親吻、摸臀部及胸部等行為。女學生表達不喜歡被觸碰及親吻後,曾男仍於108年2月間擁抱女學生。
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校方將曾男記2大過免職,教育部將曾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女學生也對曾男提告,後因雙方和解,台南地檢署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後,認定曾男除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考量他犯後有悔悟改過態度,判決休職1年。
教育部不服,認為曾男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稱的校園性侵害行為,依規定應予免職或禁止任用於校園,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懲戒法院為此舉開庭辯論,並邀請公法學者吳志光、程明修及李東穎參與。
懲戒法院二審合議庭指出,曾男是智慮成熟有配偶的壯年人,竟為滿足個人私欲,利用指導選手培訓及準備鐵路特考的機會,對未成年仍在學青澀懵懂的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且違法行為的時間持續甚長、次數甚多,嚴重影響女學生學習情緒及學習成果。
合議庭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學校服務之各類人員,若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定者,若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均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等,教師法也有類似規定。
合議庭認為,曾男身為校園中公務人員,所為校園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行為,應受撤職以上變更身分的處分,以保障學生安全,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曾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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