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裁判歧異 大法庭2年統一法律見解54件
2021/9/14 12:0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司法院今天指出,大法庭制度施行已2週年,已統一法律見解54件,在解決裁判歧異、統一法律見解上,發揮相當功能,例如最新的大法庭法律見解,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構成圖利罪。
司法行政廳廳長許紋華表示,大法庭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強化統一法律見解,回歸司法審判權的機制;相較於過去判例、決議的制度,大法庭是必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法律爭議,也能透過大法庭達成統一見解。
根據司法院統計,大法庭制度從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至今2年多來,已達成統一見解54件,其中以最高法院的刑事大法庭28件最多,民事大法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各有13件。
許紋華指出,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終審法院審判庭負有法律歧異提案義務,預防裁判歧異;且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參與,當事人也可以促請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行使提案權。
許紋華強調,大法庭裁定結果具有拘束力,提案庭必須以裁定結果為基礎,進行終局裁判。大法庭制度使司法實務界及一般民眾,都更能預見法院裁判結果,提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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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大法庭法律見解,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違章建築的整體用益狀態,屬於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中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規定,也就是公務員故意不拆違建構成圖利罪。
提案至大法庭的個案案情為台北市政府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前林姓小隊長被控勘查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時,不查報拆除違建物。最高法院依此裁定結果,日前依圖利罪判林男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編輯:方沛清)1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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