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旅館旅客滑倒受傷 二審判賠港幣43萬元
2021/8/18 13:2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新北巿烏來一家溫泉旅館疑因地板未保持乾燥,使入住旅客滑倒受傷,旅客依消保法提告求償。二審計算後,今天酌減判清潔人員及旅館連帶賠償港幣41萬多元、懲罰性賠償金2萬元。
判決指出,香港籍藍姓旅客提告主張,他於民國105年3月間在溫泉旅館住宿,旅館僱用的李姓清潔人員在1樓大廳電梯口前清潔地板時,疏未保持地面乾燥,也沒在水漬處放置警示標誌,導致他行經電梯口時,因水漬而滑倒,使腳踝內側、外側及後側踝骨移位性骨折等。
因傷而增加生活上支出包括醫療費用、回診交通費、看護費以及699天無法工作有損失,依消保法及2倍懲罰性賠償金等,訴請旅館及清潔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負任。
透過 Google News追蹤中央社
一審判清潔人員及旅館連帶賠償港幣59萬多元及旅館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港幣2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旅客因傷就醫,傷後3個月期間需看護照料且無法正常工作,該傷勢減損其勞動能力7%,依法可請求清潔人員及旅館連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及慰撫金合計港幣41萬3273元;旅館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港幣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8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