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運毒 男子無罪確定獲賠217萬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3日電)調查局高市調查處蔡姓前緝毒組長遭控聯手游姓毒犯詐領緝毒獎金,但兩人事後獲判無罪確定。游男因被羈押622天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裁定以每天3500元,補償217萬7000元。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游男因涉嫌運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民國104年到106 年8月9日遭羈押共622天。但游男事後判決無罪確定,因此請求以每天新台幣5000元,請求共311萬元補償。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他長期遭拘束行動,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影響重大,請求補償並非無據;審酌當時高雄地院法官依卷內事證裁定羈押,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因此裁定每天補償3500元,共217萬7000元較為適當。
原本涉運輸毒品的游男因販售毒品被蔡男查獲,他為爭取免刑除坦承販毒,還供出毒品上下游,希望能讓蔡男在破案後換取他刑度減免的優惠。事後果真也被依「證人保護法」獲判免刑確定。
高雄市調處等單位民國104年4月間查獲70公斤安非他命等走私案,蔡男率專案小組破案,申報緝毒獎金,但尚未核發就因遭人檢舉涉與游男串通曝光。檢方更查出,游男運送毒品被捕,為求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免刑期,涉嫌安排癌末的曾姓男子運毒,並提供情資給蔡男,蔡男也因疑與毒犯串通詐領緝毒獎金遭起訴。
一審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蔡男破案後依獎懲辦法簽請核發相關人員破案獎金,主觀上沒有不法意圖,客觀上更無施用詐術可言,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檢方所提證據,足以認定蔡男詐領獎金等情節,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改判1年10個月。
不過蔡男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新審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結,支持高雄地方法院維持無罪認定。檢方再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蔡男一審、更一審都無罪,檢察官上訴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游男部分,因檢方認為他涉運輸二級毒品,起訴後從一審判決12年徒刑,到二審、更一審都判決有罪。直到更二審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有安排或參與走私毒品案,逆轉改判無罪,最後無罪定讞。(編輯:黃世雅)1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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