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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逆轉判無罪 高檢署上訴

2021/7/14 18:50(7/14 18: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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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4月間改判無罪。高檢署認為更二審判決有理由矛盾等違法,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更二審認定辜仲諒違背職務,出售結構債給前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卻又認為紅火只是另一個法人,紅火贖回結構債的獲利不能視為中信金控或中信銀行的損失,而推論辜仲諒等人無背信故意,有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則等違法。

此外,更二審以中信金控因為獲准轉投資而大量買入兆豐金控股票,雖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但屬基於轉投資而買股票的正當事由,判辜仲諒等人操縱股價無罪;高檢署認為,獲准轉投資不代表可以操縱股價,更二審判決有所違誤。

全案起於檢方起訴指控,辜仲諒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 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最高法院108年間第二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年4月28日宣判,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新裁定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辜仲諒、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副處長林祥曦無罪。(編輯:張銘坤)1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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