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大事記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今天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以下是紅火案大事記:
--民國95年12月4日,台北地檢署發布通緝辜仲諒,時效至民國120年3月。
--96年2月15日,北檢起訴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前副總經理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
--96年3月2日,北檢對辜仲諒前妹婿、前中信銀行總經理陳俊哲發布通緝。
--97年10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張明田8年徒刑、林祥曦7年6月徒刑、鄧彥敦7年2月徒刑。
--97年11月24日,遭通緝的辜仲諒自日本返台歸案。特偵組訊問後,諭令新台幣1億元交保。
--97年12月5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張明田所涉中信金案「候核辦」。
--98年12月24日,特偵組依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及洗錢等罪嫌起訴辜仲諒。
--99年2月10日,紅火案開庭,合議庭裁定辜仲諒限制出境。
--99年10月18日,紅火案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依涉嫌違反證交法、銀行法等罪嫌,判處辜仲諒應合併執行9年徒刑。
--102年5月31日,紅火案二審宣判,台灣高等法院依涉嫌違反證交法、銀行法等罪嫌,判處辜仲諒應合併執行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判處張明田8 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判鄧彥敦7年6月、林祥曦8年。
--1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認定二審未釐清本案被害人到底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行,也未交代如何計算出犯罪所得逾億元,撤銷二審判決,將紅火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107年9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判處3年6 月;判張明田4年、林祥曦2年、另改判鄧彥敦無罪。
--108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認定高院更一審對於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等人決定出售結構債時是否獲利可期,又本案被害人究竟是中信銀行還是中信金控,調查並未詳盡,撤銷更一審判決,將紅火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另就鄧彥敦部分判決無罪確定。
--109年1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開庭,辜仲諒出庭表示,出售結構債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審酌時任妹婿陳俊哲是資產巿場的專家,才委託陳俊哲執行處理;他沒拿一毛錢,也沒有不法所得。
--110年4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認定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等人行為,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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