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供己施用情節輕微 男獲輕判及緩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許姓男子栽種大麻4株,僅2株成長遭查獲。高院更一審日前認定,許男栽種大麻供己施用、違法情節輕微,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減刑,改輕判1年10月、緩刑4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許男購買大麻種子4顆後,於民國107年9月至10月間,向陳姓友人借用臥室旁的空間栽種大麻,大麻種子雖均已出芽,但其中2顆枯萎,僅2顆成長為大麻植株。後來遭警方於107年12 月間查獲。陳姓友人部分,之前遭法院依幫助製毒而裁種大麻罪,判刑1年3月,緩刑3年確定。
更一審指出,許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扣案的大麻活株2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已達栽種大麻既遂,但無證據證明許男在種植後,有加以乾燥製成成品。
更一審表示,去年3月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90號已明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刑期,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於1年內修正,但解釋公布已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尚未修正。
更一審指出,栽種大麻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個案,就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仍是情輕法重,明顯處罰過苛,考量許男犯罪的態樣及情節,屬於輕微,且原審判刑2年6月過重,因此依照790號解釋減輕其刑。
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許男沒有前科,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責,經此次刑度宣告已知所警惕,許男負責家中經濟生活,若入監服刑,將導致家庭陷於高度危險狀態中,因此宣告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以啓自新。全案可上訴。
法務部官員表示,依大法官解釋修法,草案增訂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處1年以上刑期,經行政院決議通過,3月送立法院審議中。(編輯:張銘坤)1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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