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被控貪污收賄6300萬元案 更一審9日宣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案,高院更一審明天宣判,此案請託行為是否為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林益世有無實質影響力?將影響成罪與否及刑度輕重。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範圍僅林益世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部分,林益世之前開庭時表示,他沒有犯罪,地勇公司及中聯公司均是民營公司,以立委職權是管不到的,且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他恐嚇時任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等人有誤,這是筆錄漏載。
比對一審及二審的判決理由,一審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採用實質影響力說,不採一審的法定職權說,撤銷一審判決,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由更一審合議庭審理,明天將宣判。
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林益世因2年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去年4月間獲假釋出獄,高院更一審決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編輯:李亨山)1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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