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悶殺棄屍已婚女友 男獲和解二審輕判15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男子吳信宗被控電擊悶殺已婚的王姓女友再棄屍,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考量吳男與王女丈夫達成和解、心理衡鑑非暴力衝突高風險者,日前依殺人罪判刑15年,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吳男與王女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清晨1時許,在新竹市住處因故起爭執後,吳男以棉被悶住女方面部、口鼻,並以電擊棒來回電擊女方胸、腹部,直至女方毫無動靜後罷手,王女因窒息呼吸衰竭死亡。
判決指出,吳男將王女遺體以紅色塑膠繩綑綁,使呈蜷曲狀並放入黑色垃圾袋,於同年月26日清晨5時許,載運至竹東鎮某處坡坎棄屍,再於當天下午4時前往派出所自首。案經王女丈夫提起告訴,檢警偵辦後,由新竹地檢署起訴。
一審認為,吳男雖坦承犯行,但在殺人後經警詢問並未在第一時間坦承,反而隱匿與王女接觸的過程,進而棄屍,意圖誤導警方辦案方向並掩飾犯行明顯,且吳男想逃避刑責,非真誠反省自身過錯,雖符合自首要件,仍不予減刑,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吳男雖否認殺人犯意;二審指出,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及解剖報告顯示,死者嘴鼻部外傷應為生前遭到壓迫時所造成,且嘴鼻部被壓迫,可導致上呼吸道阻塞,造成窒息死亡,研判為導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比對吳男所持電擊棒外形,也與死者胸部皮膚的外傷相符。
二審合議庭表示,吳男與王女丈夫等人達成和解,王女丈夫等人雖表達不願原諒吳男,但量刑因子已有變動;心理衡鑑的鑑定結果顯示,吳男與他人相處,未有直接的威脅與攻擊傾向,並非暴力衝突風險高的人,對於社會適應並無異常情形。
二審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心理衡鑑結果、監獄行刑制度是以使受刑人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等,認為吳男無長久隔絕而量處無期徒刑的必要,依殺人罪判處15年,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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