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聲請再審遭駁 高檢署提抗告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未獲法院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再審制度意旨,今天提抗告。
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諸慶恩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 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諸男死亡。諸男上訴部分被判駁回,檢察官上訴部分獲判不受理而定讞。
高檢署3月18日聲請再審,主張本案聲請再審標的為二審改判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案件,檢方、諸慶恩上訴均不合法,案件有罪定讞而非不受理,可以聲請再審。高院認為,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而駁回。
高檢署指出,高院裁定以程序判決為由,認定不得聲請再審,裁定中未置一詞說明對聲請理由不採的原因;且對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證據,不僅未予調查,也未說明無調查必要的理由。該裁定有諸多違誤,依法提起抗告。
高檢署表示,如果有人無辜、蒙冤、受屈,國家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是現代文化進步、法治昌明國家應有的基本理念,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自應懍於「保障民權乃司法之天職」的認知,積極承擔審判職責,以貫徹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
高檢署指出,受判決人對於其先前受有罪判決確定,仍感冤抑,出於「在哪裏跌倒,就從那裏站起」的心願,依循司法再審途徑請求救濟,法院沒有理由將之拒於門外,准予再審,即不失為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
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案並未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審判,高院判決有罪後,深感冤抑求救無門,無奈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致未能取得企盼的無罪判決,高院駁回再審聲請,拒於救濟之門外,顯然違背最高法院裁定所揭示「誤判零容忍」再審制度意旨。(編輯:方沛清)1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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