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還錢帶女友到公墓強盜性侵 男遭判13年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8日電)高姓男子向女友詐騙13萬餘元後,謊稱要還錢為由,將女子帶到公墓,先脅迫匯款後再性侵女子,基隆地院審理後,判高男13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2人去年9月間透過網路認識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高男佯稱發生車禍、經濟困難、罹患胃癌需要開刀等理由,從去年9月起共向女子借錢23次,總計新台幣13萬6800元。
高男謊稱要一起去找母親拿錢還債為由約出被害女子,去年11月25日相約在台北火車站見面後轉搭客運到新北市金山區,抵達後,高男又說要帶女子到戶籍地向母親拿錢,女子不疑有他於是同行。
2人走到金山區公墓時,高男恫稱「我殺了人,我在跑路,我現在就是要錢」,見女子大叫立即以手摀住女子嘴巴說「不要叫,立刻轉帳,不然我就從包包裡面拿刀」,女子因而心生畏懼透過手機轉帳2次共1萬9000 元,並拿1000元給高男。
高男又威脅女子「我們再做最後一次,你把褲子脫下來,不要囉唆」性侵得逞後,再掐住女子脖子,強迫女子再轉帳1萬元到他的帳戶,並喝令女子交出手機,拿走手機後逃逸。
高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強盜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時只是想嚇對方,其實身上沒有武器,重點是要騙取錢財,發生性行為也是兩情相悅。
不過,法院查出,高男逃跑後,女子神情十分惶恐且驚慌失措沿原路跑下山,看到路人就問警察局在哪,一路走到金山警分局報案,可知女子脫離高男掌控後,立即向警方尋求協助,並未拖延。
此外,根據驗傷結果顯示,女子頸部表面有出血性紅點,紅點位於右側、前側,且有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認定高男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院審理後,依詐欺取財罪,判高男1年2月徒刑,又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12年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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