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檢局4檢測員涉貪污案 二審判刑5至15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員韓德政、鍾引祺、謝志誠、陳明煌涉嫌收受廠商賄款,對消防衣等檢測案放水。二審今天考量認罪及繳還賄款等情形,依貪污罪判4人5年至15年不等刑期。
全案緣於,檢調獲報指出,軍、警、消防單位及軍事機關在辦理制服採購時,因工作特殊需求,得標廠商須送往專業機關進行檢測,例如消防單位制服須能防火抗焰、各縣市政府停車通知單要能防雨,經檢測合格後,採購單位才能付款。
檢方起訴指出,韓德政、鍾引祺、謝志誠、陳明煌4人涉嫌收受新台幣5000元至數萬元不等代價,為無法通過檢測的布料、紙張作合格報告,讓採購單位藉此驗收、請款。鍾引祺、謝志誠自動繳交不法所得。
起訴書指出,疑似放水標案有30件,包括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巿政府警察局)98年度員警擋水透氣雙層風雨衣褲、國防部迷彩褲腰帶、運動長褲、台東縣消防局98年度義消人員制服等採購案,以及中油公司、台灣菸酒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等單位工作服採購案。
一審依貪污等罪判4人6年至20年不等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韓德政構成收賄9罪、圖利2罪;鍾引祺收賄18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1罪;謝志誠收賄44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14罪、圖利1罪、普通詐欺1罪;陳明煌收賄4罪。
二審審酌,4人為檢驗員,具有公務員身分,本應廉潔自持,竟圖私利收賄,為廠商檢驗案護航,嚴重危害國家公務員形象,已破壞法律秩序及標檢局公正維護商品安全功能。
二審合議庭量刑部分,考量韓德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面對行賄廠商指述歷歷證述,仍空言否認,未見悔意;鍾引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坦承犯行,卻在本院審理時翻供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謝志誠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態度良好,已知悔悟;陳明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以及各次犯罪所得財物金額較小。
二審今天依貪污等罪判韓德政15年、褫奪公權6年;鍾引祺15年、褫奪公權6年;謝志誠8年、褫奪公權4年;陳明煌5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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