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大停電 前興達電廠長等4人判減退休金或休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興達發電廠111年大修期間發生303停電事件,全台549萬餘戶受影響,監察院彈劾時任廠長歐皖麟等4人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判決歐皖麟(已退休)減少退休金20%,可上訴。
另外,懲戒法院判決興達電廠時任電氣組經理吳俊德(已退休)減少退休金12%、時任變電一課課長簡明峯(已退休)減少退休金20%及時任值班主任李威廷休職2年,均可上訴。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二號機於民國111年初大修期間,於111年3月3日發生全台大停電事故,影響約549萬戶。監察院去年彈劾歐皖麟、吳俊德、簡明峯及李威廷,認為4人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8條規定,情節重大,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興達電廠廠內違規暫銷卡的作法,歐皖麟、吳俊德及簡明峯均疏未予以導正,導致進行DS3541隔離開關(下稱DS3541)帶電動作測試未依規定銷卡,造成303停電事故,均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吳俊德、簡明峯對於執行測試未確實巡視現場,以確認CB3540斷路器內絕緣氣體SF6的壓力區間值,均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懲戒法院表示,簡明峯複核及吳俊德決行田姓員工的「興達發電廠設備維護檢修、試驗工作聯絡書」時,審核不切實,疏未注意田姓員工未依規定檢附CB3540的「SF6氣體壓力區間圖」,執行職務均有違失。
李威廷沒有將懸掛在CB3540的副卡取回,並於測試前未會同巡視CB3540內SF6區間壓力值的情況下,便宜行事以電話聯絡的暫銷卡方式取代,執行職務有違失。
懲戒法院審酌4人執行測試工作紀律渙散,違失情節重大,歐皖麟、簡明峯、吳俊德各督導不周責任的程度,與最終引發約549萬戶的停電事故,所生損害及影響極其嚴重。
考量歐皖麟、吳俊德及簡明峯已退休,判決歐皖麟減少退休金20%、吳俊德減少退休金12%、簡明峯減少退休金20%,李威廷休職,期間2年,均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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